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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4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熊汉尧与熊志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汉尧,熊志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4民初736号原告熊汉尧,男,1951年2月8日生,苗族,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晴隆县,被告熊志林,男,约50岁,苗族,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汉尧诉被告熊志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志尧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汉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汉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汉尧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金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