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4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熊汉尧与熊志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汉尧,熊志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4民初736号原告熊汉尧,男,1951年2月8日生,苗族,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晴隆县,被告熊志林,男,约50岁,苗族,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汉尧诉被告熊志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志尧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汉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汉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汉尧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金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