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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197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孙雪峰。被告孔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雪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某甲经法庭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6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曲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男孩,取名孔某乙。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系草率结婚。婚后,整天因为生活琐事吵闹,我因吵闹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孔某甲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在曲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男孩,取名孔某乙。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为家庭琐事发生过吵闹。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于2016年7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与婚后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共同育有一子,夫妻之间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多沟通,相互体谅、包容,相互信任,夫妻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孔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运娟人民陪审员  邢宝成人民陪审员  颜 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凡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