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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井家与宋祖奇、韩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井家,宋祖奇,韩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561号申请执行人:王井家,××,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宋祖奇,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韩松,××,凤阳县××××镇镇政府职工。申请执行人王井家诉被执行人宋祖奇、韩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06号民事判决书,宋祖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井家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韩松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宋祖奇、韩松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