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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2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和旺鑫环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华艺航空模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和旺鑫环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华艺航空模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2246号原告:深圳市和旺鑫环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深圳市金华艺航空模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健。原告深圳市和旺鑫环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华艺航空模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深圳市和旺鑫环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和旺鑫环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计429.5元。审 判 长 吴 楚 楚审 判 员 胡   静人民陪审员 赵 秀 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颜毅(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