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3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贺佳宏犯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佳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82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佳宏,男,汉族,199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佳宏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甜甜、被告人贺佳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贺佳宏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烤串坊,以让收银员王海莲休息吸烟为借口将其支走,趁机拿起收银台抽屉钥匙打开抽屉,盗窃该店现金人民币5031元。现所盗赃款已缴回并返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贺佳宏于2016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贺佳宏犯盗窃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佳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贺佳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表示认罪、悔罪。本院认为,被告人贺佳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贺佳宏系初犯、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佳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艳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