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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周珠凤与遂昌好当家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珠凤,遂昌好当家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7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珠凤。被执行人:遂昌好当家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华美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珠凤与被执行人遂昌好��家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1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珠凤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遂昌好当家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周珠凤代偿款98314.73元及利息损失,执行分配7432.59元,尚欠代偿款90882.14元及利息损失。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遂昌好当家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相关信息反馈,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遂昌好当家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已解散并停止营业,故申请执行人周珠凤申请(2016)浙1123执7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周马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