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淄博大陆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学会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大陆炭素有限责任公司,郭学会,张兴前,连云港利捷运输有限公司,毕思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财保28号申请人:淄博大陆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王春,总经理。被申请人:郭学会,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居民。被申请人:张兴前,江苏省灌云县居民。被申请人:连云港利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被申请人:毕思增,淄博市周村区居民。申请人淄博大陆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学会、张兴前、连云港利捷运输有限公司、毕思增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6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毕宏民以鲁XXXX**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淄博大陆炭素有限公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学会、张兴前、连云港利捷运输有限公司、毕思增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62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大陆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代理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