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3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世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世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3922号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王继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婕,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梅,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世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雅 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秀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