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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执1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黄汉生与王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汉生,王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1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汉生,男,199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执行人:王星,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星银行存款、收入19630.75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