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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特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杨悦申请宣告杨庭娟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悦,杨庭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特215号申请人:杨悦,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杨庭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悦与被申请人杨庭娟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杨悦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悦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悦撤回申请。审判员  赵文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忆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