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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25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郭文通、王志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通,王志清,范玉香,王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255-18号申请执行人郭文通,男,1970年7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志清,男,1964年3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范玉香,女,1967年1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松,男,1984年1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文通与被执行人王志清、范玉香、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921执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玉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