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娜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75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现住锡市。被执行人娜某,女,蒙古族,住址同上。孙某某与娜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文胜审判员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