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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娜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75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现住锡市。被执行人娜某,女,蒙古族,住址同上。孙某某与娜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文胜审判员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