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与被告李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李勇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2187号原告:李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斌,男。被告:李勇良,男。原告李明与被告李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 判 长 杨跃华审 判 员 畅清泉代理审判员 焦 晓 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