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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与被告李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李勇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2187号原告:李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斌,男。被告:李勇良,男。原告李明与被告李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 判 长 杨跃华审 判 员 畅清泉代理审判员 焦   晓   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