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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云华与被执行人李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华,李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华,男被执行人:李忠明,男本院在执行李云华与李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忠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史文章代理审判员  李远红代理审判员  周 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小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