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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9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颜如意与被告林伟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如意,林伟彬,颜如意,林伟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9048号原告:颜如意,女,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林伟彬,男,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颜如意与被告林伟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颜如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如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颜如意负担。审判员  黄东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汀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