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9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大新镇中山村经济合作社与张家港市华顺五金塑料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大新镇中山村经济合作社,张家港市华顺五金塑料厂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237号原告:张家港市大新镇中山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中山村。负责人:张一中,该社社长。被告:张家港市华顺五金塑料厂,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中山村。原告张家港市大新镇中山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张家港市华顺五金塑料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大新镇中山村经济合作社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大新镇中山村经济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大新镇中山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778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大新镇中山村经济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晓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