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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04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严辉诉被告广州泰祯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辉,广州泰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04民初1046号原告严辉,男,汉族。被告广州泰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磊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严辉诉被告广州泰祯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辉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辉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严辉承担。审判员  赵方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