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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黄埔金云物资中心与广州市日盛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16财保119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黄埔金云物资中心,广州市日盛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财保119号申请人:广州市黄埔金云物资中心,住所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代理人:杨国波、陈祥娟,广东君厚(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黄伟,女,汉族,1977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荔城街大华路**号,身份证号码5110241977********。被申请人:广州市日盛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双沙华坑村沙岭西侧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764022373L。法定代表人:杜逢环。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市黄埔金云物资中心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日盛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市日盛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2889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黄伟提供其名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世纪北三街5号2003房产为上述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黄埔金云物资中心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黄伟名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世纪北三街5号2003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日盛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288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吴宇晖审判员  江伟东审判员  李国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银朝星附:本裁定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风险提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2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