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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字3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珉诉被告解东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珉,解东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22民初字3668号原告王珉。委托代理人宫晋辉。被告解东兵。委托代理人杜志国。原告王珉诉被告解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惠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珉的委托代理人宫晋辉、被告解东兵的委托代理人杜志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珉诉称:2015年5月30日,被告在我处借款7万元,并由被告为我出具一枚借条,但是时至今日,被告不但没还我,还四处身避借故拖延,故依法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7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被告解东兵辩称:这笔借款确实是被告从原告手中借的,2012年就借了,这笔钱用于被告打麻将输了,被告现在身患重病,现在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7日,被告解东兵向原告借款10万元。至2015年5月30日,被告已向原告偿还借款3万元,余7万元借款未偿还,被告解东兵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珉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借款人解东兵,2015年5月30日”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原件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向本院提交诊断书两份��欲证明被告现身患重病无力偿还款,因被告主张的事实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解东兵因向原告王珉借款未及时偿还,至今尚欠原告王珉借款7万元的事实成立,被告应当履行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解东兵偿还借款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解东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珉借款7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解东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惠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