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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5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文伟犯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文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5465号罪犯林文伟,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于台湾省台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1)鼓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文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向被告人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214700元发还被害人。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258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发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鼓刑初字第5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文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向被告人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214700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文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文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文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文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文伟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24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