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7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盛永华、文素琴、王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盛永华,文素琴,王建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701号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阳县电厂路油库坪信合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海红,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邵东平,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接官亭信用社主任。被告:盛永华,男,汉族。被告:文素琴,女,汉族。被告:王建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盛永华、文素琴、王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向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定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440元,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至今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艾明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