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西平县金地苑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王德强买卖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豫1721执686号被拘留人王德强,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西平县金地苑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王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王德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于王德强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