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刑初3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叶世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世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328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世强,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2014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3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世强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敏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世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2011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叶世强去到重庆市南岸区广黔路19号1单元9-2室被害人唐某的住宅,将放在客厅的现金人民币1600元、一台诺基亚5230手机、白银项链一条、白金戒指一枚盗走(上述物品未能核价)。2.2013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叶世强伙同李世庆(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风华路骏景豪庭小区。李世庆通过攀爬楼房墙体进入该小区北座4栋402号被害人杨某的住宅,然后开门让被告人叶世强进入住宅内。被告人叶世强、李世庆在住宅内翻抄后,将饭厅凳子上的手提包内的现金1500元人民币和一台华为黑色手机(未能核价)盗走。3.2016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叶世强伙同李世庆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夏新城小区。被告人叶世强负责在楼下看风,李世庆通过攀爬楼房墙体进入该小区C1栋502房被害人张某的住宅,将放在客厅衣服、背包内的现金人民币共10000元盗走。4.接着,李世庆去到华夏新城小区C1座802号房被害人刘某的住宅,将放在饭厅手提包、钱包内的一台苹果5(16G)的黑色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4元)、现金人民币3600元盗走。5.接着,李世庆去到华夏新城小区A2座904房龙某的住宅,将放在客厅沙发上的一台是白色金边小米4(16G)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0元)、一台是白色金边苹果5(16G)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2元)盗走。综上,核价财物及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18796元。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材料;被害人杨某、张某、刘某、龙某、唐某的报案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及告知书;痕迹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和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叶世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世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世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世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世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世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叶世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叶世强在3、4、5宗犯罪中所作起用较轻,本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叶世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伟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圆婷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