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2986号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0.68%计算,从2015年7月25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000元。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裁定,轮候扣留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横山县红十字会医院的工资收入,每月3000元,不得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2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如发审判员 余世军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学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