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普睿司曼(天津)电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睿司曼(天津)电缆有限公司,中冶美卓(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95号申请执行人普睿司曼(天津)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津荣道16号。法定代表人姚成豪,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冶美卓(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2553。法定代表人代瑜,董事长。普睿司曼(天津)电缆有限公司与中冶美卓(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石民(商)初字第662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普睿司曼(天津)电缆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冶美卓公司银行存款,按发还比例计算,已发还普睿司曼(天津)电缆有限公司24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无登记不动产、无登记车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石民(商)初字第66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闫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