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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淄博文世科铝业有限公司与山东胤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博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文世科铝业有限公司,山东胤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财保36号申请人:淄博文世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常家镇大张村。法定代表人:张洪梅,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胤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新华商城310。法定代表人:丁玉荣,总经理。被申请人:郭博。申请人淄博文世科铝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胤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博名下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2016年9月21日,淄博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和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申请人淄博文世科铝业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刘文名下车牌号为鲁C×××××的克莱斯勒牌轿车一辆)。二、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胤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博名下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淄博文世科铝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艳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 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