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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淑娟与郭全、丁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娟,郭全,丁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712号申请执行人王淑娟,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申格体育连锁有限公司分货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
 被执行人郭全,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现住不详。
 被执行人丁雨,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泰来县,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执行王淑娟与郭全、丁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朝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淑娟于2016年4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6年9月21日,被执行人郭全、丁雨尚欠申请人王淑娟赔偿款49 293.68元,案件受理费1 064元,鉴定费1 83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人民币52 447.6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无畏
 审 判 员 宋百灵
 代理审判员 刘 伟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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