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4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永军与张英杰、李军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军,张英杰,李军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525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军,男,1974年3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张英杰,男,1968年9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李军艳,女,1971年6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张永军与张英杰、李军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6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克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