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7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罗红章与福建省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红章,福建省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1216号原告罗红章,男,汉族,1977年9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委托代理人吴远军,福建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城关大洲路156号。法定代表人吴前全,董事长。原告罗红章与被告福建省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红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罗红章负担。审判长 刘礼友审判员 张爱林审判员 曹阿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