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1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丽眼与郑金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眼,郑金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2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丽眼,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许晓达,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金堆,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郑金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金堆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丽眼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元、执行费人民币1850元,但被执行人郑金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6年3月25日、8月11日、9月12查询被执行人郑金堆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郑金堆有开设银行账户,但因被执行人郑金堆账户余额极少,无扣划价值,本院未进行扣划。除被执行人郑金堆有闽CDPX**号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郑金堆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郑金堆所有的闽CDPX**号车辆进行查封登记,因本院查无上述车辆行踪,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上述车辆的线索,故本院暂无法对上述车辆进行扣押、拍卖;3、于2016年4月7日将被执行人郑金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王丽眼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金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志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