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建忠、姜旭模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忠,姜旭模,苑民法,苑书宾,谷庆红,高建设,谷庆寨,王恩财,苑书忠,孙元礼,张英开,王忠财,王以国,潘世良,刘玉明,孙常义,谷芳利,孙祖同,姚风杰,孙明一,苑新见,于秀佼,苑洪法,苑胜国,苑书泽,陈诗平,苑湖法,丁宗君,苑春法,迟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50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忠、姜旭模、苑民法、苑书宾、谷庆红、高建设、谷庆寨、王恩财、苑书忠、孙元礼、张英开、王忠财、王以国、潘世良、刘玉明、孙常义、谷芳利、孙祖同、姚风杰、孙明一、苑新见、于秀佼、苑洪法、苑胜国、苑书泽、陈诗平、苑湖法、丁宗君。被执行人:苑春法,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迟志娟,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张建忠、姜旭模、苑民法、苑书宾、谷庆红、高建设、谷庆寨、王恩财、苑书忠、孙元礼、张英开、王忠财、王以国、潘世良、刘玉明、孙常义、谷芳利、孙祖同、姚风杰、孙明一、苑新见、于秀佼、苑洪法、苑胜国、苑书泽、陈诗平、苑湖法、丁宗君劳务合同纠纷二十八案,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分别作出的(2015)威高民初字第1783号,(2016)鲁1091民初230号、213号、263号,(2015)威高民初字第1780号,(2016)鲁1091民初209号、(2015)威高民初字第1779号、(2016)鲁1091民初258号、233号、234号、364号,(2015)威高民初字第1782号,(2016)鲁1091民初260号、232号,(2015)威高民初字第1786号、第1788号,(2016)鲁1091民初211号、235号、246号,(2015)威高民初字第1781号及(2016)鲁1091民初218号、(2016)鲁109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及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决定将上述案件合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苑春法、迟志娟名下的银行存款5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