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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胡国清与林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清,林玉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2867号原告胡国清,男,1952年9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唐万辉,南充市顺庆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林玉莲,女,1939年5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张恒,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清诉被告林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国清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国清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6元,由原告胡国清负担。审判员 林 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