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执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新乡市福美大酒店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乡市福美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执184-1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侯辉生被执行人:新乡市福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管利君。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新乡市福美大酒店有限公司行政罚款一案,本院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豫07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无人接收。案件受理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无存款,房产,土地,车辆无信息登记。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2016)豫07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立新审判员 郭岚岚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