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03
案件名称
邢跟社与王郑、盛诗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跟社,王郑,盛诗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2666号原告:邢跟社,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尹学林,安徽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郑,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被告:盛诗培,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了原告邢跟社诉被告王郑、盛诗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荣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王郑、盛诗培下落不明,需要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荣军代理审判员 成玉婷人民陪审员 戴泰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