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韩国华诉被告张彩虹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张XX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375号原告韩XX,男,1980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告张XX,女,1988年6月7日生,汉族。原告韩XX诉被告张XX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陈 瑜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