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喜亮、余喜明、余凤勤与被执行人郑士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喜亮,余喜明,余凤勤,郑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238号申请执行人余喜亮,男,1962年5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余喜明,男,1968年8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余凤勤,女,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顶禄,又名余禄,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生。被执行人郑士兵,男,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余喜亮、余喜明、余凤勤申请执行郑士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喜亮、余喜明、余凤勤的委托代理人余顶禄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2016)豫1725执23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李建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