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1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美玉、肖地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玉,肖地长,郭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1执372号申请执行人陈美玉被执行人肖地长被执行人郭志荣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执行陈美玉申请肖地长、郭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肖地长;郭志荣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1执3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路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