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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4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秦卫锋与刘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卫锋,刘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4741号原告:秦卫锋。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栋栋,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德。原告秦卫锋与被告刘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秦卫锋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卫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克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