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4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小陵与朱生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4657号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富冬,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5月22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后一直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启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卫琴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