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20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鹏与王玲玲、闫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王玲玲,闫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2014-1号原告王鹏。被告王玲玲。被告闫科。关于原告王鹏诉被告王玲玲、闫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鹏在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王玲玲、闫科在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王玲玲、闫科在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