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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连超英与张红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超英,张红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739号申请执行人连超英,男,197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被执行人张红昌,男,197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滑县。连超英与张红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红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连超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张红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连超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连超英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红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连超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