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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8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8655号原告:陆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翠,张家港市锦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陆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一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荣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