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8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8655号原告:陆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翠,张家港市锦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陆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一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荣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