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7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漳州丽都化工有限公司与胡寿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丽都化工有限公司,胡寿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2民初7982号原告漳州丽都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84517146L。法定代表人洪森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晓慧,原告公司的员工。被告胡寿基,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丽都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寿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丽都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志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