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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贝贝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贝贝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30刑初251号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贝贝,女,1992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诉刑诉〔2016〕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贝贝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施捷辉、被告人张贝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孙某(已被判刑)在崇明县长兴镇长明村XXX号开设了上海初登商贸有限公司,招募李某(已被判刑)为公司管理人员,被告人张贝贝等人为话务员,冒充“上海国际收藏协会总部”、“中华国玉艺术文化有限公司香港总部上海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名义,通过每天拨打电话,以大型感恩回馈活动、幸运客户抽奖、限量发行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将低价购进的玉印、玉玺、清明上河图等玉器、字画物品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980元、1,980元等不同价格高价销售给被害人。2013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贝贝采用电话销售的方式,通过虚构及夸大事实的方法分别骗取被害人白某8,380元、被害人刘某1,980元、被害人梁某37,720元、被害人逯某24,180元。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张贝贝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张贝贝退款人民币2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贝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白某、刘某、梁某、逯某的陈述,同案犯孙某、冯某、薛某、杨某、王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初登商贸有限公司的业绩清单,话术单,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金缴款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贝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贝贝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贝贝系自首,且已退出部分赃款,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贝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在案退赔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分别发还被害人白某人民币二千九百元、被害人刘某人民币六百八十五元、被害人梁某人民币一万三千零五十元、逯某人民币八千三百六十五元。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琼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依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