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民终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向颖然与段铁山、向邦文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颖然,段铁山,向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民终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颖然。委托代理人向显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铁山。委托代理人滕建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邦文。委托代理人向波。上诉人向颖然因与被上诉人段铁山、向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古丈县(2015)古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向颖然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显鹏,被上诉人段铁山的委托代理人滕建卫,被上诉人向邦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古丈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古丈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彭四海审判员 龙声波审判员 向 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广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楚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