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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民终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向颖然与段铁山、向邦文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颖然,段铁山,向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民终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颖然。委托代理人向显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铁山。委托代理人滕建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邦文。委托代理人向波。上诉人向颖然因与被上诉人段铁山、向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古丈县(2015)古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向颖然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显鹏,被上诉人段铁山的委托代理人滕建卫,被上诉人向邦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古丈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古丈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彭四海审判员  龙声波审判员  向 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广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楚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