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4执1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常某某、姬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常某某,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1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某某,男,汉族,某某村人。被执行人:姬某某,男,汉族,某某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2015)昔民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常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昔阳城关支行的存款到昔阳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耀军审判员 付亚洲审判员 张玉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世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