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802财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蔡道鹏与覃俊盛合同纠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道鹏,覃俊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财保105-1号申请人:蔡道鹏,男,生于1966年2月15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被申请人:覃俊盛,男,生于1975年9月26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申请人蔡道鹏与被申请人覃俊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蔡道鹏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覃俊盛的银行存款,以2X万元为限。现申请人蔡道鹏与被申请人覃俊盛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蔡道鹏特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覃俊盛银行存款2X万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覃俊盛银行存款X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传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荆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