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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5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黄小欣与李志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欣,李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5635号申请执行人黄小欣,女。被执行人李志刚,男。本院在执行黄小欣与李志刚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志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小欣本金八十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款项。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志刚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小区X号楼X层X座XXX的房屋,该查封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理条件。此外,本院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志刚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志刚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鑫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