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恢009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袁从才与周久乐买卖合同纠纷更名过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从才,周波,周久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恢009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从才,男,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周波,男,1972年3月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周久乐,男,1946年6月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波、周久乐于2015年5月19日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久乐的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13号30号楼14层6号(产权证号:优海字第032692,建筑面积59.2㎡)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周久乐发出公告,后经依法委托,黑龙江省汇海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基准日为2015年7月24日,评估被执行人周久乐的该房产价值为3239000元。经依法委托,黑龙江农垦北大荒佳兴拍卖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在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组织拍卖会,以评估价3239000元为拍卖保留价,拍卖周久乐的该房产,因无人竞买流拍。2016年6月15日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下浮10%,即2915100元,竞买人宋久惠最终以3093100元竞买成交,现宋久惠已将3093100元竞买款汇入本院账户,并申请办理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久乐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13号30号楼14层6号(产权证号:优海字第032692;建筑面积59.2㎡)房产档案查封。二、被执行人周久乐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13号30号楼14层6号(产权证号:优海字第032692;建筑面积59.2㎡)房产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宋久惠。三、买受人宋久惠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土地、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德章审 判 员 李 涛代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