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4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雪莎诉被告刘凤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莎,刘凤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4076号原告王雪莎,女,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委托代理人高艳,女,195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系原告母亲。被告刘凤平,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本院在受理原告王雪莎诉被告刘凤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雪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取收2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崔 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倩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